机器人赛道迎来利好政策。
8月11日,杭州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公告 ,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发展秩序、优化产业生态 、强化要素保障,全面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到 ,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医疗健康 、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场景的应用推广。
重磅发布
8月11日消息,杭州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将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纳入全市政策支持框架 ,通过制度设计增强政策合力,进一步规范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径。
《条例》指出,面对当前研发训练需求和未来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广泛应用需求 ,要求加强网络和算力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立多元智算供给服务体系,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
《条例》明确核心技术主攻方向 ,聚焦具身智能“大脑 ”(具身智能大模型) 、“小脑”(运动控制系统)及“本体”(机器人核心部件和整机)三大核心以及专用芯片等“卡脖子 ”环节,具体来看:
在“大脑”研发方面,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模型的研发和应用 ,提升多模态感知融合、人机交互、任务规划 、决策控制、仿真训练等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具身智能模型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解释性。
在“小脑”研发方面,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运动控制系统的研发与应用 ,提升惯性导航系统姿态感知 、全身动力学控制算法、感控结合的全身协同算法等关键技术水平,提高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复杂环境下的运动协调与精准控制能力。
在“本体 ”研发方面,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的研制与应用 ,鼓励开展类人皮肤、仿生肌肉等技术攻关,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整机的研发制造能力 。
在芯片研发方面,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多模态感知芯片 、专用计算芯片、动力控制芯片等专用芯片的研制和应用 ,鼓励开展类脑计算芯片、存内计算芯片等低功耗芯片的技术攻关。
《条例》指出,打造技术攻关平台,支持建设具身智能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点实验室 、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攻关平台。健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力度 。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条例》提到,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
《条例》指出 ,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定期举办具身智能机器人学术论坛 、专业展会及赛事等,搭建产业合作平台,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对接、创新产品展示等活动 ,加强产品推介力度,对接国内外创新资源。
《条例》明确,加强金融保障力度。要求政府发挥财政资金 、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融资力度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破解融资难与创新风险高问题。
六大领域应用赋能
在应用赋能方面,《条例》提出 ,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在以下六大领域场景的应用推广:
在工业制造领域,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智能制造领域的规模化应用,聚焦汽车制造、工业物流、3C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场景应用试验 ,充分发挥具身智能机器人在柔性制造 、人机协作、智能决策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工厂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水平。
在农业生产领域,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种植采摘、农作物监测和田间管理等场景的规模化应用 ,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
在医疗健康领域,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临床诊断 、手术辅助、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医疗服务全链条的深度应用。支持医疗机构 、企业联合开展医用机器人临床创新与示范应用。
在教育培训领域,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和学校合作研发教育机器人、编程机器人等产品 ,并推动其在辅助教学、激发学习兴趣 、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应用 。鼓励企业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辅导和陪伴服务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在特种作业领域,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开发与应用应急救援、消防作业、危险环境作业 、特殊场地值守、危化品处理、重型工程作业等特种应用型具身智能机器人,提升特种作业的规范性、安全性 、可靠性。
在公共安全领域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安保巡逻、侦查安检等公共安全领域的规模化应用,部署智能巡检、异常识别及应急响应等机器人产品,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
另外 ,《条例(草案)》要求,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 、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 、透明可释、安全可控、尊重隐私的伦理要求,确保在复杂交互中始终符合安全约束和人类价值观。
《条例(草案)》还提出 ,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 、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采取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防范数据泄露、丢失 、损毁或被窃取、篡改等安全风险,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